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采暖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交纳采暖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