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采暖费,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