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