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四章 采暖费计收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交纳采暖费。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