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历史风貌的认定、调整、撤销和保护规划的评审以及其他历史风貌保护相关事项的专业论证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社会历史、文化艺术、文物古迹、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园林旅游、民族宗教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