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