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立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风貌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