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不明且无使用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管理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