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