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补偿第四十四条有效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因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安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