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为村民个人住宅,其所有人申请重建、扩建,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不予批准的,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