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补偿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风貌保护部门按年度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