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补偿第四十一条有效在历史风貌保护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保护责任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