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支持历史风貌村落所在地的居民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

历史风貌村落所在地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负责历史风貌村落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以及运营,依法享有收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