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经向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备案,历史风貌建筑可以进行功能变更,但不得开展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以及对历史风貌与景观环境具有不良影响的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