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改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将改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改建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