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修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应当将修缮设计方案报区风貌保护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的修缮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