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应当将修缮设计方案报区风貌保护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的修缮手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