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