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旧址、遗址不得迁移。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局部毁坏或者全部毁坏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