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保护或者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确需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规定,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