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责任人保养、维护、修复、修缮历史风貌的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