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