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普查、推荐的历史风貌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以及拟定的保护范围,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提出建议名单、拟定保护范围,应当征求保护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经评审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及时送达保护责任人。

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其中,若由推荐人、保护责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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