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等,并且分布比较集中,建筑样式、空间形态和景观格局比较完整、真实地体现某一时期历史文化与地域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等,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区,列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