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6学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