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半年以内、半脱产一年以内接受继续教育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