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系统、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参观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

各系统、各单位应当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