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系统、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采用培训、进修、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参观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各系统、各单位应当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