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水域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