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水域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