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炸鱼、毒鱼、电鱼等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