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炸鱼、毒鱼、电鱼等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