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