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水域管理区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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