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泗河干流、大中型水库取引水口,安装水量计量设施,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