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沿河县(市、区)在年度用水指标内节余的水量指标,可以进行水权转让。水权转让应当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