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有效泗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机构应当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取水予以限制。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