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取用泗河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执行用水计划,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