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泗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河道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的投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