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泗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