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防洪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一)泗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二)出现突发灾害性天气;(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