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防洪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管理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游乐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安全的需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