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总体规划范围内植树造林和建设绿地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服从防洪和堤顶路(桥)交通安全的需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