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泗河防汛抗洪工作由地方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落实责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泗河防洪预案,沿河县(市、区)、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泗河防洪预案制定具体方案。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