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排灌站、涵洞、闸坝、生产桥等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