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泗河堤顶路(桥)通行车辆的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并公布。泗河堤顶路(桥)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