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泗河堤顶路(桥)通行车辆的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确定并公布。

泗河堤顶路(桥)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