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河段堤顶路(桥)的管理、养护,保持堤顶路(桥)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