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河段堤顶路(桥)的管理、养护,保持堤顶路(桥)安全畅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