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监测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对未达到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