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水域管理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无证水产养殖;(三)炸鱼、毒鱼、电鱼等。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