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域管理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构筑物、建筑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水域管理区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闸坝等工程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