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总体规划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