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总体规划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草木等;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倒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