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开发第十八条有效泗河开发建设与综合利用应当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专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泗河开发利用应当突出河道防洪、生态保护功能,重点实施防洪标准提升、堤顶道路建设、采煤塌陷地治理、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现代农业示范和文化旅游业培植等工程,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将泗河流域建成防洪安全带、生态景观带和文化旅游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