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状况,对某些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车型和控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后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